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
三、第九條中的“七日內(nèi)”修改為“十五日內(nèi)”。
四、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shù) 全月應(yīng)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yīng)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五、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shù) 全年應(yīng)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yīng)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yīng)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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