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開墾耕地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yè)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財政部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上述規(guī)定,委托開墾耕地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問:新收入準則下,驗工計價單是不是收入確認的時點?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務入確認的時點呢?答:新準則下強調按照投入法或者產出法計量履約進度,驗工計價只是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施工企業(yè)取得工程驗工計價單時,說明享受了收款的權利,根據履約情況,計入“應收賬款”或者“合同資產”科目,也不按驗工計價單全額計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為會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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