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低于進貨價銷售庫存商品屬于非正常損失嗎?
因市場需求萎縮,我公司對庫存商品的銷售價格進行調整,決定以低于進貨價銷售。此情況是否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所說的“非正常損失”,是否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對于企業(yè)由于資產評估減值、市場價格波動的貶值而發(fā)生的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fā)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中列舉的非正常損失的情形,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需要注意的是,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jù)《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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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wanmei | 更新時間:13天前 | 北京瀏覽:11774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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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新收入準則下,驗工計價單是不是收入確認的時點?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務入確認的時點呢?答:新準則下強調按照投入法或者產出法計量履約進度,驗工計價只是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jù),施工企業(yè)取得工程驗工計價單時,說明享受了收款的權利,根據(jù)履約情況,計入“應收賬款”或者“合同資產”科目,也不按驗工計價單全額計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為會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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