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銷售以按揭購買的住房貸款利息可否扣除?
銷售以按揭方式購買的住房,期間支付的貸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轉讓所得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財產(chǎn)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chǎn)的收入額減除財產(chǎn)原值和咨詢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二條第三項關于“咨詢費用”的規(guī)定,咨詢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xù)費、公證費等費用。其中第二項規(guī)定中有關“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規(guī)定為,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jù)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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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wanmei | 更新時間:13天前 | 北京瀏覽:12506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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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新收入準則下,驗工計價單是不是收入確認的時點?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務入確認的時點呢?答:新準則下強調按照投入法或者產(chǎn)出法計量履約進度,驗工計價只是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jù),施工企業(yè)取得工程驗工計價單時,說明享受了收款的權利,根據(jù)履約情況,計入“應收賬款”或者“合同資產(chǎn)”科目,也不按驗工計價單全額計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為會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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