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業(yè)搬遷后,原有場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稅?
企業(yè)搬遷后,原有場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地[1989]140號)第十條規(guī)定,企業(yè)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x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國稅地[1989]第140號)中第十條關于企業(yè)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條關于企業(yè)范圍內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guī)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據(jù)此,企業(yè)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可暫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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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wanmei | 更新時間:13天前 | 北京瀏覽:13072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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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新收入準則下,驗工計價單是不是收入確認的時點?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務入確認的時點呢?答:新準則下強調按照投入法或者產出法計量履約進度,驗工計價只是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jù),施工企業(yè)取得工程驗工計價單時,說明享受了收款的權利,根據(jù)履約情況,計入“應收賬款”或者“合同資產”科目,也不按驗工計價單全額計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為會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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